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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工作。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这些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着诸多权益保障问题。
文章通过李珀、王树梁、赵竹梅等案例,揭示了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遭遇的工伤认定难、欠薪等问题。李珀在工作时滑倒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但由于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认定工伤,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王树梁在工作中不慎摔伤,公司只愿意赔偿部分医药费,他申请劳动仲裁也被不予受理;赵竹梅在工作一年后遭遇欠薪,申请劳动仲裁也被不予受理。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探索将已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工作的人员,与工伤保险体系相关联。2016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相关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下发《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2024年3月施行的《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等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一些建议。王天玉认为,应该在制度上认可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构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娄宇建议,下一步要在各立法层面予以衔接配合,应该适时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和细化劳动保障基本权益的类别,各地也可以根据地区产业发展情况、劳动者分布情况进行立法。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工作,把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只有通过制度建设和法律保障,才能让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