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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60 家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原因是未按规定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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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11 05: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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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发布公告,决定撤销长春市朝阳区鸿远培训学校等 60 家社会组织的登记。这一决定是根据《朝阳区开展 " 僵尸型 " 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区本级社会组织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的结果。

长春 60 家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原因是未按规定年检

经查,这 60 家社会组织存在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情况,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24 年 8 月 30 日,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 60 家社会组织当事人未到该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规定期限内当事人也未向该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决定撤销这 60 家社会组织的登记。

由于无法通过法定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这些社会组织应到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这些社会组织需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交回,逾期不交回的,将视为作废。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组织撤销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这些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后,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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