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报道,日前,上海六旬男子阿亮(化名)因在厕所对一男子实施性骚扰,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5 日的处罚。阿亮不服,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告上法庭,称自己的行为是出于对肌肉力量的崇拜,且整个过程都是在对方的默许下进行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宝山公安分局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职权。在本案中,宝山公安分局受案后进行了调查,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询问,在调查的基础上认定原告实施了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的义务,在听取了原告的申辩后,经复核,维持原拟处罚决定。经审核,被告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后依法送达,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法院驳回了原告阿亮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