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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杀人罪的详细分类和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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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13 2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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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从古至今“杀人”都是刑罚之中的重刑,那么古人犯了杀人罪之后,又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其实还要分情况,事因、结果、主从犯等都影响着最终的结果,我们以《大明律》为例,来看看古人杀人之后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古代杀人罪的详细分类和惩罚措施

《大明律·刑律·人命》中对杀人罪有着极为详细的规定。

谋杀

1、致人身亡:主犯斩刑。从犯分两种情况,一起动手的判绞刑;参与谋划但没有动手的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2、伤而未死:主犯绞刑。从犯同样分两种情况,一起动手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参与谋划但未动手的,杖一百,徒三年。

3、谋而未动:虽已谋划,但还未曾商人的情况下,主犯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各杖一百。

只有一个例外,如果因杀人而得财物的,不分首犯从犯,全部斩刑。

谋杀制使或本管长官

凡是杀死奉制命出使的官员,或百姓杀死本属地的知府、知县,或军士杀死本管的指挥、千户、百户,或官吏杀死本部五品以上长官的。

1、致人死亡:不论主犯从犯,全部斩刑。

2、致人受伤:不论主犯从犯,全部绞刑。

3、未造成伤亡:不论主犯从犯,全部杖一百,流放两千里。

谋杀非本部长官,或百姓杀死本属地知府、知县以外官员,或官吏杀死本部六品以下长官者按谋杀罪论处。

亲属之间谋杀的

1、谋杀祖父母、父母或其他五服以内尊长的:致人死亡的全部凌迟处死,致人受伤或未造成伤亡的全部斩刑;

2、谋杀五服以外尊长的:致人死亡的全部斩刑,致人受伤的全部绞刑,未造成伤亡的杖一百,流放两千里。

3、尊长谋杀小辈的:致人死亡的依据斗殴条例内尊长杀小辈的论罪,致人受伤的依据故意杀人罪减一等,未造成伤亡的减二等。

4、奴婢及雇工谋杀主人或主人五服以内亲属的,与子孙谋杀长辈同罪。

通奸杀人的

凡是妻妾与人通奸的,依据以下情况论断。

1、奸夫奸妇全杀:当场抓获奸夫奸妇,立即杀死者,无罪。

2、只杀死奸夫:奸妇依律断罪,由丈夫自行嫁卖。

3、谋杀亲夫的:妻妾因通奸而谋杀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亲自杀死亲夫,而奸妇不知情的,奸妇绞刑。

谋杀故夫父母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的,与谋杀舅姑同罪。

杀一家三人以上

凡杀死一家三人(包括奴婢)或肢解他人的,凌迟处死。妻子连坐,流放两千里。从犯全部斩刑。没收财产交给死者家属。

以妖术迷惑他人,割下他人耳目脏腑等器官的

凡犯此罪,不管受害人已死或受伤,首犯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即使不知情,也一并流二千里。

以牲畜或蛊毒杀人的

凡是以牲畜或蛊毒杀人、为教令的,判处斩刑,财产收归灌夫,妻子和同居家口即使不知情,也一并流二千里。

如果虫毒毒害一同居住之人,毒杀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女不知情的,不在流放之列。

如果里长之情而不举报的,杖一百;不知者不连坐;告发者赏银二十两。

弱以鬼魅符书诅咒他人,意图杀死他人,分别以谋杀罪论处。

斗殴及故意杀人的

1、斗殴杀人:不论是以拳脚,还是使用武器或其他物品,全部判处绞刑。

2、故意杀人:判处斩刑。

同谋且一起殴打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导致致命伤的绞刑;同谋但没有动手的,杖一百,流放前三千里。其他参与者各杖一百。

开玩笑杀人、误杀、过失杀人的

凡是因玩笑杀人、误杀、过失杀人的,以斗殴杀伤人名论。

因谋杀而误杀他人的,以故意杀人论。

丈夫殴打死有罪妻妾的

反妻妾因殴打、谩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被丈夫杀死的,杀人者杖一百。

若丈夫殴打、谩骂妻妾,导致其自尽身死的,无罪。

杀死子孙或奴婢、无赖的

凡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孙或家主故意杀死奴婢、无赖的,杖七十,徒一年半。

弓箭伤人

凡是在城市有人居住的地方,放射弓箭或投掷砖石的,鞭笞四十;致人受伤的较斗殴伤人减一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是无辜在街市、镇店驰骋车马,致人受伤的,较斗殴伤人减一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如果在乡下无人旷野内驰骋车马,致人死亡的,杖一百,并罚丧葬费十两。

因公务极速驰骋而杀人者,以过失罪论处。

庸医杀伤人

凡是庸医为他人用药、针灸失误,导致他人死亡的,责令别的医生辨别,如果不是故意杀人的,以过失杀人论处,并不许再行医。

如果故意因治疗疾病而获取财物的,最终致人死亡的,杀人者处斩。

猎户因陷阱杀人

凡是猎户在山野之间制作陷阱或安置兽夹等物,不立望杆或抹眉小索的,鞭笞四十;致人受伤的以斗殴伤人减两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徒三年,并追征丧葬费十两。

威逼他人致死

凡是因事威逼他人致死的,杖一百。

如果官吏、公差派遣他人,不是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的,杖一百,并追征丧葬费十两。

如果威逼亲人、尊长致人死亡的,绞刑。

弱因奸淫、抢劫、盗窃而威逼致人死亡的,斩刑。

尊长被人杀死,私自解决的

凡是祖父母、父母或丈夫家长被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私下与他人讲和的,杖一百,徒三年;年龄幼小的,杖八十,徒两年。

晚辈被他人所杀,而尊长私下与他人议和的,减一等。

弱妻妾子孙或子孙之媳或奴婢、雇工被杀,而家主与他人私下议和的,杖八十,接受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

其他人私和人命的,杖六十。

知他人杀人而不阻止的

凡是知道他人打算杀害他人,而不进行阻挡、救护或他人被害之后不告发的,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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