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 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对 44 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这些企业因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或年报财务数据为 0,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长期停业未经营,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
依据《公司法》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平县东山路 023 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平县人民政府复议受理机构为东平县司法局,地址:东平县龙山大街 867 号,电话:0538-2823248),或在六个月内向泰安市内任意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