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30 日,公安部公布《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旨在整治执法突出问题。针对跨区域冻结的规定与“远洋捕捞”式执法密切相关。
“远洋捕捞”是指一些地方为完成工作指标和“创收”压力,跨省、跨区域异地执法,对企业和个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划转和罚款,甚至抓捕企业负责人、高管。这种逐利性执法不仅损害营商环境和政府部门公信力,也让涉事企业运转困难。
为遏制“远洋捕捞”等乱象,公安部新规明确了资金冻结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强调准确甄别涉案资金,禁止在立案前冻结资金,禁止超出案件所需范围冻结资金。针对跨区域冻结问题,新规规定了详细的流程和协作机制。
公安部出台新规十分必要和及时,但“远洋捕捞”只是逐利式执法的一个突出表现。行政执法不应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而应把涉企任性执法关进制度的笼子。落实新规,可对典型案例严厉追责,斩断地方财政和办案机关与所办案件之间的利益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