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案件判决书。38 岁的河南男子胡某兴在开封市祥符区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组织多名十三四岁的女孩从事有偿陪侍活动。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了解,胡某兴生于 1986 年,渑池籍。2024 年 6 月 12 日至 6 月 14 日,胡某兴在担任经理期间,组织张某某(13 周岁)、聂某某(14 周岁)、裴某某(14 周岁)、王某某(14 周岁)等未成年女性在上述娱乐会所内为顾客提供有偿陪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兴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兴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兴家属为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1800 元。祥符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10 月 18 日,祥符区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