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黄某因工地需要,向原告许某订购了一车黑模板,许某按约送货后,黄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黄某通过他人转账、公司打款等方式陆续向许某支付了 8 万余元,还欠 9 万元没有支付。
十年间,许某曾多次向黄某催要剩余款项,但黄某均推托称过段时间还款。今年春节,许某带上送货单再次找黄某要账时,不慎将送货单丢失,后报警处理未果,许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庭审中,许某以其与黄某的五段录音佐证欠款事实。录音中,黄某并未否认欠款事实,而是推托过段时间再付款,但双方就欠款数额意见不一,许某在录音中表述为“八九万、八万多、九万元”。黄某则通过微信和电话表示,自己只记得欠七万元左右,而且当初是为了公司的项目才购买了许某的货,应该找公司要钱。
法院认为,虽然许某并未提供买卖合同或者送货单,但是根据其提交的通话录音,再结合自制的账本及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通话录音中虽曾多次提及欠款,但关于欠款具体数额的说法却并不一致,且许某未能就具体的欠款金额进行举证。故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的陈述,法院确认黄某尚欠许某货款 7 万元。黄某认为并非其结欠许某款项而是公司,对此并未提供反驳证据,且与通话录音内容相悖,故法院对黄某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在买卖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况,无论交易金额大小,每个人都应养成证据意识。日常买卖交易中要做到未雨绸缪,及时固定保留证据,如买卖合同、转账凭证、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避免因为证据不足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大额交易行为,一定要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买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结算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